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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作者:管理员    更新时间:2021-03-18 15:16:35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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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危险废物0.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危险废物0.1立方米以上0.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的危险废物0.2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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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工业垃圾0.5立方米以下、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工业垃圾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1立方米以上0.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工业垃圾1立方米以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2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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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由中意矿机赛赛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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